21423</td><td>校長生活公約簽訂</td><td>public://images/xiao_chang_sheng_huo_gong_yue_qian_ding_.jpg
撰寫者: 郭美君

馬祖在戰地政務時期對於校長任用,早期多憑司令官主觀好惡決定,至1970年代才有《馬祖地區中小學校長任用辦法》訂定,對於任用資格有所規定。 政委會為激勵校長們工作士氣,並期望其能成為端正社會風氣的示範,於1968年10月召開的校長會議中,指示簽訂《校長生活公約》並宣示辦好學校和發展教育決心,由此可見地區校長們相互惕勵,也昭顯了政委會對學校校長的人事任用確有極高的主導力。 依據馬祖日報1968年10月6日報載,《校長生活公約》共有十條,全文為:「一、我們決心遵奉總統手令,認真執行任務,辦好國民小學。二、我們以自動自發的精神,負責推行生活教育,以作為全校師生之楷模。三、我們以計劃、執行、考核三聯制的方式,認真執行任務辦好學校。四、我們以身作則,加強教師進修,培養專業精神,樹立責任,榮譽制度。五、我們絕對嚴禁體罰學生,培養學生自動自發自治精神。六、我們絕對遵從五守,不馬虎、不敷衍、實事求是。七、我們對學校經費,絕對公開合理處理。八、我們善為保養公物、不浪費、不廢棄,發揮物盡其用的效力。九、我們絕對加強環境衛生的改善,保持整齊清潔與美化。十、我們協助推行社區活動,務期與學校教育打成一片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