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2122</td><td>民間車輛不得使用軍油規定-馬祖日報</td><td>public://images/min_jian_che_liang_bu_de_shi_yong_jun_you_gui_ding_.jpg
撰寫者: 原典創思規劃顧問有限公司

連江縣政府自1975年(民國64年)10月1日起,明文規定憑「油料配售卡」辦理配購用油,惟部份民間車輛,仍未按照規定,依1976年3月12日馬祖日報報導,縣府再次重申相關規定,民間車輛不得使用軍油,應配「汽油配售卡」價配。並採取如下措施: 一、為加強管制民間車輛用油,杜絕軍油外漏,民間所有貨車、計程車、機車,即日起憑「油料配售卡」價配油料,以便稽查。 二、貨車及計程車,憑卡逕向物資處價購使用,機車零星用油,憑卡向馬祖貨運行購買。今後將飭由警察局徹查,如仍不按規定,查獲後即予嚴處。